A公司委托B公司建造一艘游艇,因B公司延期交付,A公司决定核减130万元合同价款,B公司同意,A公司收到B公司由于延期交货而获得的赔偿款可以冲减游艇的成本吗?

不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A公司委托B公司建造的游艇属于外购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因B公司未按合同期限交船,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处理方式处以的罚款,无论是对方以实物形式支付还是在最后一期船款中扣减,不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不可以冲减游艇的成本,一般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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