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3日,A公司某发电厂30MW机组通过168小时连续带负荷试运行,但截止2017年6月30日,环保验收尚未通过,仍不能并网发电,该火力发电机组是否应在通过168小时连续带负荷试运行后暂估转固?

建议暂估转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该机组环保实质性已验收通过,由于程序性或者其他原因未取得书面验收结果而无法正式并网,建议该固定资产应于试运行验收通过时点预估转固,在正式并网发电前的期间内正常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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