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利用B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线路试运行了16台机组(A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自身线路尚未建好),试运行收入由省电力公司与B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结算,其中13台机组通过了试运行,但因A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自身线路未建设好,并未将13台机组转固。A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线路建设好后才将13台机组转固,开始计提折旧。在配套线路未完工,风电企业无法送出电量的情况下,通过试运行是否标志着风电机组作为单项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规定可知,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主要依据是其自身的技术状态。
输电线路是一项单独的固定资产,并且试运行期间利用其他公司的输电线路完成试运行,表明该等固定资产(风电机组)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并且机组自身的技术状态已经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可以预见,继续发生在该等机组上的支出金额将会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即已经符合了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上述“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各项判断标准。
利用其他公司的输电线路完成试运行这一事实,说明公司自身的输电线路和机组并不是互相依存、必须同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因此输电线路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事实不影响机组本身是否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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