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优化落户政策八项举措》(以下简称《举措》),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在深化要素市场配置、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等重大决策中,部署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明确“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合肥实际,制定本《举措》。
(二)制定依据。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规划〔2022〕96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皖政〔2021〕16号)等政策文件。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总体考虑。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决策部署,我市分别于2013年、2015年、2018年开展了三轮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经验得到国家发改委的充分肯定。但因相关改革措施试行较早,我市现行的落户政策还存在不够宽松的情形,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存在差距,对标长三角区域先发城市及其他省会城市,还有进一步放宽的空间。
(二)制定的意义。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放宽我市落户政策,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服务保障合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公安局成立工作专班,深入调研分析,充分吸收长三角区域先发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草拟了《举措》(征求意见稿),多次广泛征求并充分吸纳了市直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2024年4月3日至4月13日,《举措》(征求意见稿)通过合肥市政务公开网、合肥市公安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期间,未收到单位和个人反馈意见。2024年3月25日,《举措》(送审稿)通过合法性审查,2024年 5 月 25 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委审定,2024年7月2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正式下发。
四、主要内容
(一)放宽就业落户条件。《举措》取消了在我市稳定就业2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落户限制;放宽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时限;增加了在我市稳定就业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落户渠道;将长三角区域社保、公积金缴纳时间累计计入。
(二)拓宽就业落户范围。对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选择在单位、社区或派出所集体户落户。
(三)放宽人才落户条件。重点产业、重点企业亟需人才可持“人才码”或相关认定材料先行落户;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人才、40周岁以下专科学历人才可先行落户。
(四)吸纳先进模范群体。荣获“城市好人”“道德模范”“城市工匠”等荣誉的可先行落户,以弘扬社会正气,树立榜样导向。
(五)拓宽亲属投靠范围。父母、子女可以相互投靠落户。
(六)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父母双亡或失去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可将户口迁至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上。
(七)拓宽居住落户渠道。在我市灵活就业的劳动群体取得《安徽省居住证》满2年或满1年并在长三角区域城市居住登记满1年的,可在我市落户。
(八)放宽县市落户条件。取消了市区租房落户需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条件;四县一市凭租房合同即可落户。
《举措》仅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户口迁移。根据《安徽省户政管理规范》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户口迁移、户口冻结地区的冻结范围和时限遵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规定。
六、政策咨询
咨询单位:合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联系方式: 0551-66260757
0551-66260756